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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典型案例 (第二批)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4-01-12 11:13

根据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绿色简约的经营和消费理念,现公布第二批20起典型案例如下:

1.浙江省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桐乡市梧桐茗睿访茶叶店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

20231116,浙江省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对桐乡市梧桐茗睿访茶叶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413,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在售的一款净含量为125克、包装层数为2层的盒装陈皮茶采用手动法进行现场测量,测得外切长方体初始包装长、宽、高值分别为280mm160mm210mm,包装空隙率为54%,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有关“其他食品的包装空隙率≤45%”的规定要求,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34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过度包装茶叶产品。202391,执法人员开展茶叶过度包装“回头看”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盒装金骏眉茶:规格一,内装铁盒装小罐12,最大单件净含量200,长方体包装,包装层数2,长、宽、高值分别为333mm265mm87mm,4;规格二,内装陶瓷小罐2,最大单件净含量250,长方体包装,包装层数2,长、宽、高分别为332mm223mm133mm,7盒。经委托嘉兴市方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两款茶叶礼盒进行检测,包装空隙率分别为65%67%,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河南省新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野县老闫茶叶店经营包装成本超标茶叶案

20231027,河南省新野县市场监管局对新野县老闫茶叶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108,新野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陈年熟普”销售价格为368/,当事人从福建鳯元茶叶批发市场处自行购进外包装礼盒的进货单价为88/,包装成本占茶叶销售价格的23.9%,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的规定要求,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20231016,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在销售上述茶叶礼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新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第()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减轻处罚。

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三江县好润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包装层数超标茶叶案

202398,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县市场监管局对三江县好润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91,三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铁观音茶叶礼盒(生产日期:202213),由外向内分别为透明塑封层(非保护性薄膜)、硬纸嵌泡沫方形纸盒、铁盒、纸质密封层、茶叶袋塑封层共计五层包装,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规定要求,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停止销售过度包装产品。202398,复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违法行为,货架上仍摆放该茶叶礼盒用于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三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4.湖北省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门市入帘青茶业经营部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

20231121,湖北省天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天门市入帘青茶业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621,天门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上合之和普洱茶(生茶)”茶叶礼盒,由内到外分别为独立纸盒、独立铁盒、独立木盒包装共三层。另查明,该茶叶的规格为7克×6,经采用手动法进行现场测算,长方体包装盒长、宽、高值分别为235mm140mm85mm,包装空隙率为81.1%,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5.福建省清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清流红黑田园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

2023113,福建省清流县市场监管局对清流红黑田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94,清流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款“岩霸”赤兔肉桂茶叶(净含量:10克×6),包装层数为3,包装盒的长、宽、高分别为259.67mm194.83mm73.33mm,经采用手动法进行现场测量,包装空隙率为78.98%,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清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6.四川省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射洪市沱牌大道惠园便利店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

20231120,四川省射洪市市场监管局对射洪市沱牌大道惠园便利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724,射洪市市场监管局在过度包装执法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蒙山毛峰花茶礼盒”【品名:花毛峰(蒙山毛峰花茶)礼盒;商标:碧叶青;净含量:120;生产日期:202312日】进行了抽样检查,经射洪市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检验,包装空隙率为80%,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有关“其他食品的包装空隙率≤45%”的规定要求。2023725,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产品并停止销售。20231011,复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另一款“桂树香金骏眉”【品名:桂树香金骏眉,规格:280(2袋×140),生产日期:2023.09.16,长方体,包装层数3,长、宽、高值分别为360mm230mm110mm,经委托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检测,包装空隙率为60%,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7.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北京万众香缘茶庄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1019,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万众香缘茶庄(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1026,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1017,平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牡丹王茶叶礼盒(规格型号:200g(100克×2),生产日期:2023.03.28)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该款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76.1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平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8.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纠正上海畅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111,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畅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1110,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912,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中,对当事人销售的“梅龙虎牌·龙井茶”(净含量:200,生产日期:2023.01.02)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该款茶叶的包装空隙率为6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9.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纠正重庆翠信茶业有限公司和重庆选乐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网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91,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翠信茶业有限公司和重庆选乐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96,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91,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监管中发现,重庆选乐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景星苔黑印红茶标称“产品尺寸:350×110×60mm;规格:50(5克×10);生产商:重庆翠信茶业有限公司”涉嫌过度包装。随后,前往重庆翠信茶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手动法测算,上述红茶的包装空隙率为71.8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1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0.贵州省正安县市场监管局纠正正安县乐茗乡生态有机茶叶有限公司经营包装成本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915,贵州省正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正安县乐茗乡生态有机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922,经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2023915,正安县市场监管局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乐名乡•绿茶”(净含量:100/)预包装礼盒装茶叶,销售价格是120/盒。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外包装礼盒采购清单证明,“乐名乡•绿茶”外包装礼盒购买价格为28/个。经核算,包装成本为茶叶销售价格的23%,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正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1.湖南省韶山市市场监管局纠正韶山市雅园茶社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108,湖南省韶山市市场监管局对韶山市雅园茶社(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1012,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经查,当事人店内待售的一款名为“保靖 黄金茶”,该礼盒内有2罐茶叶(两罐总含量:250),包装层数为2,包装成本进价40元、成品售价260,长方体礼盒尺寸为37.5cm×23cm×14.2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73.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韶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2.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纠正云南吾家旺商贸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1016,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对云南吾家旺商贸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1116,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912,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在茶叶过度包装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销售的2盒茗稼寨普洱茶(熟茶)礼盒(规格:357//,生产日期:202211)进行抽检。2023925,经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检测,包装空隙率为3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茗稼寨普洱茶(熟茶)礼盒为云南茗稼寨茶叶有限公司生产,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将违法线索移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20231114,嵩明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云南茗稼寨茶叶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1116,经复查,云南茗稼寨茶叶有限公司已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3.海南省东方市市场监管局纠正东方城东桂荣商行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912,海南省东方市市场监管局对东方城东桂荣商行(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920,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912,东方市市场监管局在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大红袍”茶叶3,净含量:160(规格:8克×20);“金骏眉”茶叶3,净含量:120(规格:6克×20)。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上述两款茶叶的包装空隙率分别为:67%75%,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东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4.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潍坊天鸿茶叶商行销售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1025,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潍坊天鸿茶叶商行(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1027,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经查,当事人店内在售一款名为“凤凰老丛”的茶叶礼盒产品(共计8),该礼盒标注净含量为256g(32泡×8),包装尺寸为:220×210×205(单位毫米),经手动法进行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64.86%。另外,该礼盒包装由内到外分别为:纸质包装袋、圆柱形铁盒、纸质包装盒(内装有7小盒茶叶)、密封包装袋、方形铁盒共计5层。上述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潍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5.陕西省咸阳市市场监管局纠正咸阳市秦都区德阳茶院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1026,陕西省咸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咸阳市秦都区德阳茶院(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1114,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1026,咸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太平猴魁”(规格:250,125克×2),礼盒外包装为长方体,长、宽、高为33cm×25cm×10.5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6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咸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注:即使参照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第2号修改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拟对“太平猴魁”放宽的k 值测算,该规格茶叶的空隙率仍然超标。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市场监管局纠正精河县城镇铭萱商行销售包装层数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11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市场监管局对精河县城镇铭萱商行(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1117,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1116,精河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时,在当事人销售货架上发现“鸿运当头”铁观音茶叶礼盒产品,礼盒由内到外分别为:独立塑料袋包装、独立小纸盒装、铁盒包装、硬纸盒包装、过塑纸质外包装盒,共五层包装,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精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7.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管局纠正铁西区香韵飘茶叶商店经营包装成本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113,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管局对铁西区香韵飘茶叶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1114,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113,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管局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悦生活”茶叶礼盒(净含量:400/),销售价格是200/盒。该礼盒为当事人自行采购包装,经查验其包装进货收据,外包装盒购买价格为60/,包装成本为茶叶销售价格的30%,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铁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8.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纠正阜阳万客达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109,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对阜阳万客达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1016,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97,颍泉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销售的3盒碧螺春(绿茶)茶叶礼盒(净含量:150g/,25克×6;生产日期:2023620)进行抽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检测,包装空隙率为73%,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15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9.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天津市南开区刘金龙茶叶店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1116,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南开区刘金龙茶叶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1123,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1116,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龙井”(规格:350,350克×1),礼盒外包装为长方体,长、宽、高值分别为26.1cm×18.1cm×14.1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31.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20.广东省罗定市市场监管局纠正罗定市永恒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1122,广东省罗定市市场监管局对罗定市永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1129,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1122,罗定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古树红茶”(内装3,每罐净重350),礼盒外包装为长方体,长、宽、高为28.9cm×28.9cm×12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54.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罗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